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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单位。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村”)为中国最小的自治单位,不属于一级政府,为乡级行政区特别是的行政分区。为避免与地理概念的村庄村落自然村落的混淆,作为行政分区的村常以“行政村”之名作为特指。 村划分的行政编组为村民小组,行政负责人为村长,行政管理机构为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村的人口规模主要依据当地的人口密度、自然地理、经济水平而定。


规模

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后开始大面积推行 “合并行政村” 的改革并推出系列农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行,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村的合并工作先后在各个省、自治区推行,各省区、各县(市)分步骤进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数量由1991年的1018593个减至2004年的625147个,其中部分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的人口规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异,在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合并之前约为1000人左右,西部地区只有数百人;合并之后,人口规模中部、沿海地区超过二千人。

深圳的村

规模

村(长)的划分

村(长)长

村(长)隶属于

村长任期4年

村长权责

村长干事

村长干事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