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出自SZ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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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目录

发展

早在功利主义被正式成为一个哲学理论之前,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公元前5世纪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的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说,他从英国化学家普里斯特利(Joseph Priestley)、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一个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如果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的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常识道德的大多数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并且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由于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令人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中还有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 (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罗尔斯 (John Rawls)以及澳大利亚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为功利主义辩护。


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够「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会涉及到的每个个体的苦乐感觉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间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而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派别

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应用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它人由于怕受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它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是善良的,认为最大的幸福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共产主义,如戈德温(William Godwin)。 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杰方兹(William Stanley Jevons)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着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于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批判

功利主义的中心见解,即人应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幸福,避免不幸,看来是应予肯定的。关键性的问题是︰整个规范伦理学是否都可以根据这个简单的公式来分析。是否有超乎快乐与痛苦之外的价值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