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出自SZ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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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在中国大陆第一部注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目录

历史

本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物权法,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其后又审议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其草案。并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

该法案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批评

左派的观点而言,本法是保护极少数富人的物权,亦可能造成更多国有财产流失。法律学者巩献田从2005年起公开上书反对《物权法》的草案,并于2006年12月9日在网上公布一封几百人签名的公开信。他呼吁此法律在通过之前需要进一步公开讨论,并且认为该草案有多个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 将公有和私有财产平等对待,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 《物权法》赋予国家机关、企业不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处置国有财产的权力,会进一步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 未明确表明如何保护农村的集体所有财产;
  • 未明确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私有财产,从而和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相抵触;
  • 缺乏关于如何追讨被侵占的财产,以及防止非法侵占者将其合法化的条文。

但相反观点指出,批评者的目的是否定改革开放政策。[2] 一部法律的出台应该考虑到是否有制约机制与之相配套,而与《物权法》相配套的《侵权法》却没有同步出台,这给投机者一个机会与时间。

林浊水认为:“社会主义体制的核心精神,在于财产公有制;因此,中国《物权法》通过后,这一个最后的社会主义大国可说从此告别社会主义阵营,走向资本主义体制。”[3]

外部链接

参考资料

报道

  1. 关于《物权法(草案)》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的意见
  2. 中国领导人疑左派藉反对《物权法》否定邓小平改革 亚洲时报2007年3月14日) - 于2007年3月16日访问。
  3. 林浊水,〈《物权法》与社会主义〉,台湾《苹果日报》2007年3月22日〈论坛〉版〈非典型论述〉专栏。

书目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