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出自SZ880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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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
五星红旗原来被称为红地五星旗,是在1949年7月由曾联松设计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亦简称「新政协」)从全国各地的2992余件作品中选出,在两次的精细筛选后,有38幅设计入围,最后第32号曾联松设计的红地五星旗拔出,然而因为原方案的大五星中央镶有镰刀与斧头,一些人认为与苏联的国旗类似,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应拥有独特易识别的国旗图案,经过几番考虑后决定取出镰刀与斧头的图案,将设计改名为五星红旗。并在1949年9月27日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最终定稿。当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第一面五星红旗于1949年10月1日由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
规格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仅以旗杆在左面为说明标准。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宽高比3:2,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5颗。1颗大星居左,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4颗小星,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
- 将旗面对分为4等分长方形,左上方长方形上下10等分,左右15等分。
- 大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5下5、左5右10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3等分为半径作圆。在圆周上定出5个等距点,其1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5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5直线所构成外轮廓线,即为所需大五角星。五角星1个角尖正向上方。
- 4颗小星的中心点,第1点在该长方形上2下8、左10右5,第2点在上4下6、左12右3,第3点在上7下3、左12右3,第4点在上9下1、左10右5。画法为:以以上4点为圆心,各以1等分为半径,分别作4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5个等距点,其中均须各有1点位于大星中心点与以上4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4颗小五角星均各有1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意涵
旗面的红色象征共产革命,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底上更显光明。大的那颗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象征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也即当时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只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象征着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982《国旗》“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最新版本为GB 12982-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983《国旗颜色标准样品》“规定了以棉布、丝绸、合成纤维织物为材质制作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尺寸、色度的技术要求。”最新版本为GB 12983-2004。
使用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国旗的使用,该部法律已经于199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公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升降旗
使用场合
在国旗法中,对国旗的使用场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包括: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入境机构、港口、火车站和其它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在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包括: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另外,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外,也应每日悬挂国旗。
悬挂时间
管理部门
在国旗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国旗使用和升挂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国旗使用和升挂实施监督管理。
降半旗的规定
国旗法中规定,当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或者有重要人物逝世时,可以按照规定下半旗志哀。
下列人物逝世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时,以及当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时,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对侮辱国旗行为的处罚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国香港
自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中国香港的使用及保护以国旗及国徽条例订定。该条例第4条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第5条第(2)款规定国旗必须按照附表1所列规格制造。第6条第(1)款禁止国旗或其图案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或广告或私人丧事活动,否则依据第(3)款,如未经合法授权或并无合理辩解违反之,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非法用于商标或广告可处第5级罚款,而非法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可处第2级罚款。第7条规定,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中国澳门
自从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中国澳门的使用及保护以第5/1999号法律(pt:Lei de Macau 5 de 1999)订定。该法律第五条规定国旗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一)商标或广告;(二)私人丧事活动;(三)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国旗或其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依据第九条,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旗,构成对国家象征的不尊重。第九条也规定,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的工具,公然侮辱国家象征,又或对之不尊重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依据第十一条,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
随着中国大陆的开放和发展,很多大陆的居民移民海外,改变了当地华人的结构;很多华人团体开始庆祝十一国庆,在海外的中国城和华人众多的地方升起五星红旗。自1990年代后期,特别是2000年民主进步党(或泛绿阵营)在台湾地区执政后,推行台湾独立的政策,一些海外华人社区团体开始只挂当地国国旗,或改挂五星红旗。
类似国旗
五星红旗的颜色,布局及内涵与苏联国旗相仿。但苏联国旗的长宽比例为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采取3:2比例。
另外越南国旗也比较类似。
